來源:本站整理 2014-05-16 14:37:35
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以下情況予以獎勵和照顧:
1.少數(shù)民族考生報考少數(shù)民族學校的,照顧10分錄取;報考其它學校的,照顧5分錄取。
2.依據《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和《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歸僑、僑眷考生照顧10分錄取,臺灣同胞投資者及隨行眷屬、所聘臺灣管理人員憑《臺灣同胞投資證書》,其子女報考普通高中的,照顧10分錄取。
3.根據《教育部、總政治部關于印發(fā)<軍人子女教育優(yōu)待辦法>的通知》(政聯(lián)〔2011〕7號)精神和河南省教育廳、河南省軍區(qū)政治部印發(fā)的《河南省<軍人子女教育優(yōu)待辦法>實施細則》(政聯(lián)〔2012〕1號)規(guī)定,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和西藏自治區(qū),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時可憑軍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經當?shù)厝嗣裾逃姓块T審核批準,按照錄取分值10%的標準,降低分數(shù)優(yōu)先錄;作戰(zhàn)部隊、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qū)和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和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以及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zhàn)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中考時可憑軍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經當?shù)厝嗣裾逃姓块T審核批準,按照錄取分值5%的標準,降低分數(shù)優(yōu)先錄;駐一般地區(qū)部隊的軍人的子女,中考時可憑軍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經當?shù)厝嗣裾逃姓块T審核批準,照顧15分錄取。
駐豫武警部隊子女的教育優(yōu)待參照執(zhí)行。
4.根據《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關于印發(fā)人民警察優(yōu)撫對象及其子女教育優(yōu)待暫行辦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號)規(guī)定,烈士子女照顧20分錄取;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照顧10分錄取。
5.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解決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子女回國后入學問題的通知》(教基廳〔2005〕16號),持有駐外使領館出具的《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回國證明》的初中階段回國的初中生,在初中畢業(yè)后參加我省統(tǒng)一組織的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考試的,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優(yōu)先錄取。
6.根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發(fā)〔2006〕22號文件精神,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tǒng)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意見》(豫發(fā)〔2007〕7號)精神,對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計劃生育雙女家庭,其子女報考本縣(市、區(qū))高中時照顧10分。
7.根據省教育廳《關于對艾滋病防治幫扶工作隊員子女入學給予適當照顧的通知》(豫教基〔2004〕69號)精神,派駐各地進行艾滋病防治幫扶工作隊員的子女,報考當?shù)仄胀ǜ咧械目烧疹?0分。
8.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南水北調中線工程丹江口水庫移民[微博]安置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豫政〔2008〕56號)精神,移民搬遷后5年內,移民考生在中招中照顧10分。
9.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13〕90號)精神,見義勇為死亡人員子女,按照錄取分值10%的標準,降低分數(shù)優(yōu)先錄取;獲得國家級、省級見義勇為榮譽稱號人員及其子女報考普通高中時,照顧15分錄取;獲得省轄市級見義勇為榮譽稱號人員及其子女,照顧10分錄;獲得縣級見義勇為榮譽稱號人員及其子女,照顧5分錄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加分,不得重復加分。除上述加分政策外,各地不得自行增加加分內容。對三好學生、體育尖子、晨光杯體育活動、中小學[微博]電腦制作活動、計算機表演賽等活動的優(yōu)勝者,其獎勵和照顧體現(xiàn)在綜合素質評定之中。
各地要制定具體、嚴密的操作辦法,嚴格審查照顧對象的資格,堅決抵制各種弄虛作假現(xiàn)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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